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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年07月28日  点击数:8700 次
 

     

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银水发〔202032


关于印发《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为规范二次供水在设计、建设、立户、数据传输、用户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使二次供水纳入公司营销管理体系,运转流程明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实际,制订《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02041


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02041印发

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二次供水在设计、建设、立户、数据传输、用户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使二次供水纳入公司营销管理体系,运转流程明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次供水管理是指经过用户报装程序接入公司供水管网需二次加压,并按使用水量、不同用水性质自来水价格收取水费及随量征收的其他费用外,收取二次加压服务费用的自来水用户的全程规范管理。

已建成以趸售方式由我公司提供自来水供应的二次供水用户,在未经过改造前,我公司不提供二次供水用户抄表到户服务工作;改造验收后,按新用户报装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报装的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二章  二次供水的定义

    第四条 二次供水是指将我公司供给的自来水,使用高低位水箱、泵站、二次供水管理监控等设施、设备,通过加压系统,转供用户的供水方式。

    第五条 二次供水用户是指与公司营销部门签订供用水合同、正式立户、通过加压系统使用自来水并依据合同约定按期缴纳自来水水费、随量征收的其他费用及二次加压服务费用的自来水用户。

第六条 二次加压服务费用包括两部分,指在二次加压过程中所产生的设备运行费、监测费、人工费、网络传输费、清洗消毒费、耗材更换费、漏损、维修维护费、相关税费等随量征收的加压费用,以及相关资产折旧费。相关费用需经专业部门核算,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章 二次用水项目的报装

第七条 按照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建城〔201531号“解决好城镇供水‘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问题”、《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二次用水项目的报装不再接受趸售申请,按照公司抄表到户规范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按照住建部建办城〔2017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工作指南——供水管网漏损管控体系构建(试行)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管控,以管网分区计量管理为抓手,用系统思路提高管网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对二次供水区域实行分区计量管理,分区计量校核表的安装规范及层级数量由辖区营销部门据实制定。

第四章 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标准

第九条  二次供水加压设计、建设的高低位水箱、泵站及附属设施(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水处理设备、气压罐等)等需符合《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规范。

第十条 公司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建设标准、技术参数及设备底层通讯协议由技术部牵头制定。

技术部在制定公司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建设标准、技术参数要充分考虑居民未来对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要求提高,要具有前瞻性、可替代性;对未来可能增加的直饮水等设施设备要在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建设标准、技术参数的制定时提前予以考虑。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用户的注册水表为智能远传水表(阀控),二次供水小区校核表为智能远传计量装置

第十二条 客户服务部向项目申请单位提供公司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建设标准、技术参数、入围厂家名录及《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给水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五章 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验收

第十三条 营销部门(含供水子公司)根据项目申请单位的验收申请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给水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第六章 二次供水委托管理协议的签订

第十四条 公司授权营销部门(含供水子公司)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二次供水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委托管理协议的拟定由营销部门(含供水子公司)牵头,公司法律顾问会签后制定协议范本。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委托管理协议应涵盖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二次供水高低位水箱、泵站,配水管线、水泵房排污设施、通风设施、闸门井、表井、分区校核表、立管、注册水表、二次供水系统监控等设施、设备的产权界定。

2、二次供水委托管理服务的内容。

3、二次供水加压服务服务费的核算方法。

4、项目申请单位与业主签署合同、公约中关于二次供水委托管理相关服务内容和二次供水加压服务费公示、标准、收取方式等约定条款。

5、项目申请单位与物业服务单位签署后期相关合同中关于项目申请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二次供水委托管理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

6、项目申请单位对外销售情况与我公司营销系统信息同步更新的约定条款。

7、调整二次供水加压费用的启动方式约定条款。

第七章 二次供水基本业务管理权限界定

第十七条 制水公司总调度平台是公司24小时值守调度平台,为优化资源,现已建成的二次供水标准化泵房管理平台并入总调度平台统一管理,应制定二次供水泵房调度管理流程,与二次供水业务来电服务流程对接。

第十八条 公司“96666”客服热线服务平台(各供水子公司客服热线)按照《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热线受理管理办法》规定受理二次供水来电业务,编制二次供水业务来电服务流程,汇总整理二次供水相关投诉问题规范解释。

第十九条 公司水质监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泵站的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二次供水泵房清洗消毒、卫生安全防护、水质检测、信息公开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高低位水箱、泵站,配水管线、消毒设备、压力监测表、闸门井、表井、分区校核表、立管、注册水表用户由辖区营销部门管理;二次供水监控管理系统由管网维修中心进行管理;制定二次供水高低位水箱、泵站管理制度;消毒设备、压力监测表、闸门井、表井、分区校核表、立管、注册水表等巡检制度。

二次供水用户的服务管理参照辖区营销部门其他用户的服务管理制度执行或根据辖区营销部门的工作要求单独制定。

二次供水业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辖区营销部门归集进行账务处理,财务部门应单独列支。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高低位水箱、泵站等相关设施的维修由管网维修中心承担,并负责制定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八章 二次供水加压服务费价格核定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加压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为随量收取。

计算方式=自来水使用量(m3*二次供水加压服务单价(元/m3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加压服务费的价格由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各供水子分公司财务部门、业务部门依据相关核算办法进行核定,最后由业务部门依据相关流程公布。

第二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在辖区接收管理三个以内的二次供水区域,据实分别核定二次供水加压服务价格,在各自区域内进行公示。

二次供水加压服务费在水费发票中单独列项。

二次供水加压服务费收取后,财务部门在账务处理时,应单独核算收入。

第二十五条 在接收管理三个以上的二次供水区域后,辖区各供水子分公司财务部门可启动辖区二次供水加压服务费统一定价程序,聘请第三方审计进行成本审计、价格核定;报经公司同意后,在辖区内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在辖区统一二次供水加压服务价格执行的过程中,如出现二次供水业务的经营亏损,可再次启动二次供水加压服务费统一定价程序。

第九章 二次供水标准化管理平台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二次供水标准化管理平台的规划、设计、建设、升级改造等由技术部主责;管理由计划经营部主责。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标准化管理平台与供水总调度平台、热线服务平台、i Es-CAR集中抄表管理系统、营业收费系统实现信息连通。

第二十九条 二次供水标准化管理平台按计划经营部要求出具月运行报表。

第十章 二次供水用户的管理

第三十条 二次供水用户在未申请立户前智能远传水表应为关阀状态。

第三十一条 二次供水用户可通过公司营业网点或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申请立户,签署纸质《供用水合同》或电子《供用水合同》后正式立户。

第三十二条 纸质合同签署完成录入系统后,确认立户生成用户编号,系统开阀通水;电子合同签署经审核通过后,生成用户编号,系统开阀通水。通水提示信息在开阀后发至用户预留手机。

第三十三条 二次供水用户立户后按区域编入表册管理,确定营销员;依据立户日期、抄表周期约定生成抄表计划;首次抄表按照自来水使用量依据用水性质确定的自来水、随量征收的其他费用价格及二次供水加压服务费分类核算当期应缴纳综合到户水费后,系统自动生成通知单推送用户预留手机。

第三十四条 按照《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的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的管理办法。

每年12月扎帐日为公司执行阶梯水价制度的清零日期,下一年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计算的用水量从零开始统计。

针对于首次抄表的二次供水用户,应考虑以下原因分别处理:

1、非居民生活用水首次抄表暂不执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后期由市城市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核定计划水量后开始执行超计划累进加价。

2、已通水后立户居民生活用水用户,由于立户前期已有使用水量,在首次抄表后,对录入水量申请阶梯水量调整,经营销所长审核通过后,当期水量不计入年度阶梯水量总额,自下月录入水量开始计算年度阶梯水量。

3、未通水正式立户居民生活用水用户,在首次抄表后, 系统自动开始计算年度阶梯水量。

第三十五条 二次供水用户缴费通知采用线上、线下两种方式通知:

线上通知方式:用户预留手机号码的,短信推送;用户绑定微信公众号的微信推送;两种方式可同时进行。

线下通知方式:可针对独栋楼或单元在物业公示栏内集中张贴。

第三十六条 二次供水用户缴费可采用到我公司任意一个对外综合服务大厅或通过微信、支付宝及其他第三方支付方式缴纳或预存。

综合服务大厅在接待用户缴费时,应履行第三方支付方式缴纳水费业务推介和签约工作。

第三十七条 二次供水用户水费发票为电子推送发票,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二次供水用户逾期未缴清水费的按《供用水合同》的约定,辖区营销部门可履行我方权利,应注意留存催缴证据。

第三十九条 96666”供水服务热线(各供水子公司客服热线)24小时受理二次供水用户投诉、报修业务。

辖区营销部门按照指令完成投诉、报修的调查、维修、回复工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确定的产权分界及维护管理责任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二次供水用户注册水表及分区计量校核表的管理依照《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智能远传计量装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技术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已用系统的升级改造或新建系统的搭建做到无缝对接。

第四十二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修改或制定相应的专业管理办法及考核要求。

第四十三条 各供水子分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要求制定适用于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月内完成各项制度的制定和发布。

第十二章 考核办法及要求

    第四十五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制定的考核要求及评分细则并入《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的规范化管理项目及内容。

第四十六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针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考核由人力资源部按本办法基础业务管理权限并入职能部门考核内容。

第四十七条 考核原则应本着先公布考核要求及评分细则,后进行考核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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