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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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日抄见水量执行自来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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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的自来水价格(含0.08元/立方米智能化水表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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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自来水价格(含0.16元/立方米智能化水表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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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自来水价格(含0.16元/立方米智能化水表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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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8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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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自来水(自2018年起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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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起综合到户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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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综合到户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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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综合到户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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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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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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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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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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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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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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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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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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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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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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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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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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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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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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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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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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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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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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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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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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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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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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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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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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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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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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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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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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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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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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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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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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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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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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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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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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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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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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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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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公用事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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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内: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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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内: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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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内: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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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元 (减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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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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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内:2.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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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内:2.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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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内:3.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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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化、消防用水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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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内: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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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内: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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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内: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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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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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内: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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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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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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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内:4.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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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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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内:20.00元 超定额: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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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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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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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内:22.10元 超定额:3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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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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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内:41.60元 超定额:5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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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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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3月1日起,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执行银川市物价局银价发[2015]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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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7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学校及公共事业用水执行银川市物价局宁价商发[2017]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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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7年4月1日起银川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发改发[2017]1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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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8年2月1日起不征税自来水收费标准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7日颁布宁政办发[2017]2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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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银川市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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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学校及公共事业用水指各类大学、中专、技校、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和慈善机构、福利院、养老院、宗教场所、消防、环卫、小区绿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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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非居民生活用水指工业、商业(含商场、宾馆、饭店、大众洗浴)、公共绿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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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来水特种行业用水指洗浴、桑拿、足浴、洗车、转售热水及纯净水制造业等以水为原料的生产经营行业;不征税自来水特种行业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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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水、家庭服务业用水,标准化菜市场、蔬菜直销店和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等执行居民生活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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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居民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执行一级水价;12立方米以上至18立方米(含18立方米)执行二级水价;18立方米以上执行三级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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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超出定额部分的用水按超出额度分别缴纳1倍、2倍、3倍、4倍、5倍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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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含有上述的两类或多类的共表混用不愿分表计量的用户,原则按价高类别计量收费;对于愿意分表但分表确有困难的个别特殊情况,供用水双方可协商按比例分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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