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水表强制检定制度 
水表是用来计量流经自来水管道的水的体积总量的流量测量仪表,我国《计量法》已将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水表列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之列。国家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3019-1993《城镇供水水量计量仪表的配备和管理通则》中明确规定“贸易结算用水户的水量计量仪表必须由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定机构实行强制检定”。 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1年颁布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文件和国家技术规范JJG162-2007《冷水水表检定规程》中的要求,对水表的强制检定周期规定如下: (1)对民用的小口径水表实行安装前首次检定、到期轮换(口径15—25mm的为6年,32~40mm的为4年)。使用到期后,如果后续检定合格,则水表以后的检定周期为2年; (2)对工业用水表和总表类实行首次检定,检定周期2年; (3)高压水表检定周期为1年。 宁夏银川水表检定站系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在全区区域范围内,独立开展水表计量检定、检测及维修业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目前承担着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所有注册水表的检定工作。 银川水表检定站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富宁南街295号 电话:(0951)4101177、4107547 如何正确识读水表表数? 水表计量单位为立方米(m3),我们俗称为“吨”。 指针式水表(见图1)是十进位累进计数,水表指示数有个、十、百、千四位黑指针,为整数位;有“×0.1”、“×0.01”、“×0.001”、“×0.0001”四位红指针,为小数位。当抄读指针式水表时,要面对水表计量的标志(如表面上的立方米)方向站立,切勿斜看、倒看,易生差错。抄读水表一律从左方高计量指针抄起,逐一抄读直至右方个位计量指针为止。实际抄读中,一般红针的量不计。假如水表指针有偏差,要注意上下两个相邻指针与它的关联。图1的正确读数为799.2615 m3。 数字式水表(又称直读式水表,见图2)可从左到右按黑色指示数直读整数,小数部分按照红色示数读取。如图2中所示,表盘四个红色指针,一个三角梅花针,一个五位数显示(全黑体,没红体)] 。红色指针分别为:“×0.1”的指针指向8和9之间;“×0.01”的指针指向5和6之间,非常靠近6 ;“×0.001”的指针指向3和4之间;“×0.0001”的指针指向1和2之间 ,上面的五位黑体数字为:00011 。“×0.01”的指针是该读5还是读6,取决于×0.001的标盘指针是否到0。我们看到, ×0.001的指针是在0和4之间,也就是说:“×0.001”的指针已经进位,所以×0.01指针应该读6,而不读5。按照从高位向低位依次认读为00011.8631m3。 
图1 
图2 水质检测(1)三级监测、保质供水。 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下辖10个水厂,这些水厂每天将合格的生活饮用水由管网输送到千家万户。为保证供水水质的安全合格,所有出厂的生活饮用水均采取三级检测制度。 第一级检测是由每个水厂的机泵运行工承担,他们负责对出厂水进行每小时的监测,主要检测浑浊度、游离余氯指标。 第二级检测是由水厂化验室承担,每个水厂都建有一个基础化验室,负责对出厂水和部分水源水进行每天的监测。对出厂水主要检测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游离余氯、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耗氧量九项;对地下水源水主要检测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九项。 第三级检测是委托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银川监测站承担。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银川监测站是通过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能够向社会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正检测数据的质检机构。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银川监测站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每月对出厂水、部分管网水和部分水源水进行一次全分析监测。每月还对各出厂水及全市30个管网水进行两次常规九项监测。当月的检测数据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银川监测站向国家水质检测中心上报备案。长期以来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严格执行水质三级检测制度,严把质量关,向社会各界供应优质合格的生活饮用水。 水质检测(2)水越纯净越好吗? 据统计,世界上可供人类饮用、易于取到的淡水只占世界水资源的0.26%,其中有68%为地下水。除了最早期的人类是以“干净”的地表水为水源外,其他时期地下水一直是人类的主要饮用水源。我国地下淡水年平均资源量达8837亿立方米,占全国水资源量的1/3。银川市是全国少有的完全使用深层地下水为水源的城市,通过监测银川市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均符合国标要求,水质优良,这对于我市人民群众来说是一件幸事。 随着人类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生活用水作为饮用水增长幅度愈大,国家对饮用水水质的要求愈加严格。比如说人们最关心的北方地区水质的硬度指标,按GB5749-2006标准规定饮用水的总硬度(以碳酸钙计)不应超过450mg/L的限量。水的硬度是指水中钙、镁离子的浓度。水分为软水、硬水,凡不含或含有少量钙、镁离子的水称为软水,反之称为硬水。水的硬度成份,如果是由碳酸氢钠或碳酸氢镁引起的,系暂时性硬水(煮沸暂时性硬水,分解的碳酸氢钠,生成的不溶性碳酸盐而沉淀,水由硬水变成软水);如果是由含有钙、镁的硫酸盐或氯化物引起的,系永久性硬水,经煮沸后不能去除。以上两种硬度合称为总硬度。依照水的总硬度值大致划分,总硬度0-30mg/L称为软水,总硬度60mg/L以上称为硬水。使用硬水在人们的生活中会出现易结垢、影响洗涤效果等现象。那么硬水毫无是处了吗?其实钙和镁都是生命必需元素中的宏量金属元素。科学家和医学家们调查发现,人的某些心血管疾病,如高血压和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的死亡率,与饮水的硬度成反比,水质硬度低,死亡率反而高。 全国饮用水卫生组组长、上海医科大学朱惠刚教授着重指出:“对饮水来说,并非越纯越好,水中的无机元素是以溶解的离子形式,易被机体吸收,因此,饮用水是人们摄取矿物质的重要途径。”所有的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因此大家不要盲目相信一些净水设备厂家的宣传或长期饮用纯净水,这样不但起不到促进健康的作用,反而可能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水资源(1)水源保护 银川市地下水资源情况简介 银川市目前工业及生活用水皆取自地下水,银川市地表以下270米深度内,存在着3个含水岩组: 第Ⅰ含水岩组(地下70米以上):由于与地表距离较近,易受人为污染的影响,因此水质普遍较差,而且长期抽取第Ⅰ含水组地下水可能会造成不良的工程地质影响,故一般不做为城市供水水源。 第Ⅱ含水岩组(70~170米)即承压含水岩组,含水层厚度80~90米,分布连续,水量大,水质好,单井出水量2500~3500立方米/日。 第Ⅲ含水岩组(170~270米)含水层厚度80~110米,分布连续,水量大,水质好,单井出水量2500~3000立方米/日。 其中,第Ⅱ、Ⅲ含水岩组是银川市目前和近、远期首选的供水水源。截止2005年,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已全面完成区域范围内全部地下水资源的勘探、认证、注册。目前,银川市的分共饮用水源地分别是东郊、南郊、北郊、南梁、南部、征沙、永宁、灵武、贺兰九块水源地,可开采总量为69.5万立方米/日。 水资源(1)银川市地下水资源情况简介 银川市目前工业及生活用水皆取自地下水,银川市地表以下270米深度内,存在着3个含水岩组: 第Ⅰ含水岩组(地下70米以上):由于与地表距离较近,易受人为污染的影响,因此水质普遍较差,而且长期抽取第Ⅰ含水组地下水可能会造成不良的工程地质影响,故一般不做为城市供水水源。 第Ⅱ含水岩组(70~170米)即承压含水岩组,含水层厚度80~90米,分布连续,水量大,水质好,单井出水量2500~3500立方米/日。 第Ⅲ含水岩组(170~270米)含水层厚度80~110米,分布连续,水量大,水质好,单井出水量2500~3000立方米/日。 其中,第Ⅱ、Ⅲ含水岩组是银川市目前和近、远期首选的供水水源。截止2005年,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已全面完成区域范围内全部地下水资源的勘探、认证、注册。目前,银川市的分共饮用水源地分别是东郊、南郊、北郊、南梁、南部、征沙、永宁、灵武、贺兰九块水源地,可开采总量为69.5万立方米/日。 水资源(2)水源地保护人人有责 地下水是银川市人民生活唯一的供水水源。饮用水资源是自然形成的,其水质好坏的地域分布具有不可更改性,水源地也是无法迁移的,地下水又是不可再生的,如果遭到污染很难治理,因此饮用水水源地要在其补给区范围内应严格控制各种污染源。为了推动银川市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进程,加强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在银川市环保局领导下,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于2008年完成了银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设立工程。 银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设立工程包括银川市东郊、南梁、北郊、南郊、征沙、南部水源地入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水源地共计九块水源地保护标志的设立。 保护标志系统包括在银川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外沿线设立界桩;在水源地保护区主要干道和高速公路旁设立交通警示牌;在人口聚集处(村庄及工作场所)附近、主要道路交叉处及保护区四至边界设立保护宣传牌。 通过这些标志的设立,可以使水源地的划界及其法律地位向社会明确公示,以达到与公众一起建立起全社会水源地保护的坚强壁垒。 水资源(3)水源地保护区各类禁止行为。 依据 « 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规定: (1)建设油库及其他可能产生污染的工业企业; (2)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 (3)建立土葬墓地; (4)输送污水的沟渠及输油管道穿越保护区; (5)从事对区域潜水水质产生污染的大型养殖活动; (6)利用未净化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洁水灌溉。 常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部分条款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六章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权法注释本》: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通常是指除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包括建筑物内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机、水箱、水电气等部分,也包括建筑区划内,由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业主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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